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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18日 本人看春晚的评价集锦1 台上的演员在演戏,台下的观众也在演戏
2 台上在卖唱,台下在卖笑
3 有些演员很敬业,有些观众也很敬业
4 春晚是个大舞台,群众演员请进来。表演台上伴个舞,观众席里喝个采。
5 这布景、这歌曲、这内涵。。。 辛辛苦苦30年,一夜回到了开放前
6 看了3个多小时了,才发现好象选错了台,怎么是在看新闻联播啊。。。
7 一个观众哭了。。。
又一个观众哭了。。。
一个主持人哭了。。。
又一个主持人哭了。。。
哈哈哈笑死我了
8 我最讨厌煽情的了,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
9 今年的春晚是最差的吗?
不
春晚
只有更差没有最差
各位有更好的回一下,凑满10句 2月13日 发现个问题熊猫烧香的作者被抓了,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六条: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、干扰,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,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的操作,或者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,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行为。犯此罪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此病毒可谓后果特别严重,但另一个恶劣的情节却没有在刑法中明示为法定重判或者升格条件,就是病毒的制作者拿这个病毒卖了钱,而且数额巨大。这显然比单纯出于好玩、恶作剧等动机制作传播病毒的主观恶意严重得多,但刑法没有规定。另外现在出现了专门接受个人预定,而制作木马病毒贩卖的情况。购买者完全可能购买后不实际使用或者只针对个别对象使用,也许达不到“后果严重”的犯罪成立条件,但这种卖病毒的人动机和熊猫烧香是一样的。而在刑法里我也没找到卖计算机病毒能用适用的罪责,这可谓一个法律漏洞。
虽然自己很少中毒,但我也痛恨病毒和制造者,千万别让他们钻法律的空子。尤其是拿病毒牟利应该单独设刑条,或者为升格条件,不然不足以谢天下网民。 2月4日 一个爱的故事从前有1男1女住在一起,男的无微不至的照顾着女的。
有一天女的问男的:“人世间真的有无私的不带邪念的爱吗?”
男的说:“也许吧,但我不相信。”
女的轻轻的回答说:“哦。。。”但她心里一直觉得自己会拥有这样的爱的。
不幸的是有一天战争发生了,一个敌国的士兵闯入他们家,妄图对女的行不轨。男的奋勇保护女的,挡在女的身前。那士兵急了掏出了枪对着男的,但他没有闪开一寸。
恼怒的士兵扣动了扳机,枪响了。。。
男的倒在血泊当中,枪声引来了其他的敌国士兵。那士兵被带走了(那敌国不是日本鬼子的部队),据说后来被判了刑。男的被带去了医院,但终究回天乏术了。
弥留之际,女的握着男的手说:你怎么那么傻,我最多会失去贞操,而你失去的是生命啊!!!
男的回答:因为我爱你。
女的说:你不是说不相信人世间有无私的不带邪念的爱吗?
男的已经不行了,他用最后的力气回答:
因。。。为 因。。。为
我
我
我
我是你父亲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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